心理咨询师进监活动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7
1、 为了保证活动的质量,参加心理咨询师进监狱活动的心理咨询师必须经过自愿报名和考试筛选两道程序,并按照考试分数高低来确定参与活动的资格,并在网上公示。
2、 参与活动的心理咨询师要服从中华心理教育网的统一管理,活动当天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集合统一出发,过时不侯,到时间还没有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请继续参加下个月的选拔程序。
3、 到了监狱管理区,要充分服从监狱方的安排,不得在监区内随意走动或是做监狱方不允许的事情。
4、 遇到问题,请参加人员主动请示监狱方或与中华心理教育网工作人员商量,切不可擅作主张,或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或冲突,从而造成对监狱管理工作的干扰。
5、 在进监狱活动当中,若发现严重违规者,或从事与监狱管理规定相冲突的事件者,取消参加该活动的资格。
6、 参加心理咨询师进监狱活动的咨询师,进入监区之后,不得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器材。
7、 为确保咨询师自身安全,咨询师进监后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离开指定场所,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告知,并由监狱民警陪同;
8、 不得向罪犯留住址、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络方式。
9、 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原则,保守监狱秘密。
10、 不得与罪犯建立咨询以外的关系,未经监狱允许不得为罪犯传递任何物品。
11、 在咨询中发现罪犯有自杀、脱逃、行凶等危及监管安全稳定的情况,须及时向监狱反馈,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12、 咨询结束后,须填写好咨询记录表,并交有中华心理教育网工作人员存档。
13、 所有参加心理咨询的人员必须在咨询结束后参与案例讨论,分享案例,与他人共同成长,不愿与他人分享案例的,将取消以后的参加资格。
14、 参与活动的心理咨询师还必须遵守以下《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第一条 心理咨询师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与健全的人格。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应系统地学习心理咨询的理论和技术,本着对来访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共情,真诚,尊重”原则,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耐心倾听来访者的倾诉,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本着“关系平等,来访自愿,价值中立,方案守法,信息保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意见,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严格保密。若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的目的时,应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害。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尊重事实,遵循科学方法论,摒弃个人主观之好恶,禁止采用一切迷信、宗教、神灵主义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自身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五条 心理咨询工作者应随时考虑与其他相关学科和部门以及同行密切合作。当咨询师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建议其去其他机构或同行处,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心理咨询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
第六条 在进入心理咨询关系前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询与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双方必须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的结果尽量取得一致的协议。
第九条 咨询师必须在咨询工作中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以防止当事人产生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心理咨询水平,并保持本身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