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与人的尊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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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途径是把道德理念外在化,就是把道德理念变成法律,强迫人们执行。例如,我们可以把知情同意提升为法律要求,明确规定违反知情同意就是对病人或实验对象权益的侵犯。外在化的好处是能保证道德理念变成人的行为,但并不一定能反映道德理念的本意。如果执行知情同意仅仅是为避免法律上的麻烦,那就完全违背了知情同意的本意。知情同意的要旨是对他人的尊重,而不是自保。
在道德理念内在化和法律化之间还有第三个途径,那就是把道德规范变成某一个行业所接受的准则,通过同行的相互监督,使道德理念变成人的自觉行为。例如,我们可以要求所有医学实验,所有实验性的治疗方案都需要经过同行之间的评议与审阅。具体的操作就是在各个医院、研究所、大学中建立独立的审阅委员会,要求所有的实验方案(包括实验性的治疗方案)都必须首先呈送所在医院、研究所或大学的审阅委员会,只有得到审阅委员会的批准后这些实验或治疗方案才能实施。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式,通过同行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施知情同意的这一政策,最后来贯彻人的尊严的这一道德理念。这是一种通过同行互相磨合、互相批判、互相牵制来实现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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