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衰弱的诊断标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神经衰弱的诊断标准有许多种类,世界卫生组织(WHO)有(ICD)诊断标准。西欧大多采用美国的诊断标准,即DSM?I、DSM?2、DSM?3。我国1983年贵阳会议也确定了自己的诊
断标准,另外各个地区亦各自有诊断标准。为了广大医务人员和病员了解该病的诊断,现将我国新近的诊断标准介绍如下:
衰弱症状:精神疲乏、脑力迟钝、注意力难集中、记忆困难、工作学习不能持久。
兴奋症状:工作学习、用脑均可引起兴奋,回忆及联想增多,自己控制不住,可对声光敏感,并且语言增多。
情绪症状:紧张、易激动、烦恼。
心理症状:紧张性疼痛(头痛、腰背或肢体痛),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易醒、醒后乏力),植物神经功能障碍(如心悸、多汗)。
休息后减轻,工作学习紧张则加重。
另外,在诊断时还应注意与其它的鉴别,应排除疲劳综合征、应激综合征、躯体疼痛、药物中毒、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等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