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行为与危机干预简明教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第一节 自杀行为
自杀(suicide)是现代社会人类的十大死因之一,并已经成为15~35岁间的青年人前3位的死因。WHO的统计数据表明,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自杀,平均40秒左右有1人死于自杀,每3秒有1人自杀未遂。自杀不仅伤害本人,还至少对其有关的6个人在心理上产生巨大冲击,同时也对社区和家庭在心理、社会交往及经济上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自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和寿命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概念、方法及发生率
自杀是指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动。根据自杀发生的情况,一般将自杀分为自杀意念(suicide idea)、自杀未遂(attempted suicide)、自杀死亡(committed suicide)三种形式。自杀意念系有寻死的愿望,但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自杀未遂是有意毁灭自我的行动,但并未导致死亡;自杀死亡则为采取有意毁灭自我的行为,并导致了死亡。从有自杀意念真正发展到以自杀结束生命的仅仅为少数,但自杀未遂的发生率却是自杀致死的10~20倍。
自杀方法因国家、年代、民族、年龄、性别等有所不同。如美国以枪击为主;英国以汽车尾气中毒为主;我国以服毒(药)、自缢和跳楼较多;其它方法包括溺水、制造交通事故、刀伤、枪击、自焚等。自杀死亡者及男性自杀者,采用暴力性手段比较多,而自杀未遂者及女性自杀者相反。
自杀的发生率在有些国家保持相对稳定,而有些国家则有明显的波动,但近年来世界平均自杀率总体呈上升趋势。WHO(2003)报告的世界各国自杀率排位(表13-1),男性前3位的是立陶宛、俄罗斯、白俄罗斯,女性是斯里兰卡、立陶宛、中国大陆;最低的是伊朗、埃及、叙利亚等国。中国男性自杀率的国际排行(1998)系第47位,为13.4/10万。
表13-1 男女自杀率前10位的国家
国家或地区 年份 男性自杀率(/10万) 国家或地区 年份 女性自杀率(/10万)
立陶宛 2000 75.6 斯里兰卡 1991 16.8
俄罗斯 2000 70.6 立陶宛 2000 16.1
白俄罗斯 2000 63.6 中国大陆 1999 14.8
拉脱维亚 2000 56.6 日本 1999 14.1
乌克兰 2000 52.1 斯洛文尼亚 1999 13.4
斯洛文尼亚 1999 47.3 匈牙利 2001 13.0
匈牙利 2001 47.1 古巴 1996 12
爱沙尼亚 2000 45.8 俄罗斯 2000 11.9
哈萨克斯坦 1999 46.4 拉脱维亚 2000 11.9
斯里兰卡 1991 44.6 比利时 1995 11.7
WHO,日内瓦,2003年5月
二、相关及危险因素
(一)心理学因素
1.精神应激 重大的负性生活事件可能成为自杀的直接原因或诱因。研究发现自杀者在自杀行动前的3个月内,生活事件的发生频率明显多于正常人。这些生活事件大多具有“丧失(loss)”的特色,常引起个体明显的情绪反应,如人际冲突、被拒绝、工作或财政问题、社会地位改变、名誉受损及多重生活事件等。当个体处于某种慢性痛苦时期,这些应激事件常可起触发作用。
2.心理特征 对自杀未遂者的研究发现,他们常有某些共同的心理特征。①认知方式:自杀者一般存在不良的认知模式,如非此及彼、以偏概全、易走极端等,在挫折和困难面前不能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做出客观评价;易从宿命论的角度看待问题,相信问题所带来的痛苦是不能忍受的、无法解决的和不可避免的;对人、对事、对己、对社会均倾向于从阴暗面看问题,自卑或自尊心过强,心存偏见和敌意;缺乏洞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②情感:自杀者通常有各种慢性的痛苦、焦虑、抑郁、愤怒、厌倦和内疚的情绪特征,他们对这种负性的情绪体验难于接受,缺乏精神支柱。多数自杀者表现为情绪不稳定、不成熟的神经质倾向;③意志行为:具有冲动性和盲目性,不计后果等特点,常缺乏持久而广泛的人际交往,回避社交,难于获得较多的社会支持资源,适应性差,对新环境适应困难,可具有一定的攻击性。
(二)社会学因素
1.性别 一般情况下,在自杀死亡者中,男女性别比约为3:1左右,而在自杀未遂者中男女性别比约为1:3,而我国男女两性的自杀率却是1:1.1。
2.年龄 总的来说,自杀率是随年龄而增加的,进入老年后上升更加明显,14岁以下儿童自杀死亡者罕见。一般男性的自杀死亡高峰年龄为45岁左右,而女性则为55岁左右。在老年人的死因构成比中自杀所占的比例虽因躯体疾病的增加而降低,但其自杀率仍然高于青壮年。自杀未遂的高发年龄明显低于自杀死亡者,据估计,31%~69%自杀未遂者的高发年龄在30岁以下。
3.婚姻家庭 独身、离婚、丧偶者中自杀率高于婚姻状况稳定者,混乱或冲突性的家庭关系自杀率高,关系和睦、气氛融洽的家庭自杀率低。在已婚者中,无子女者的自杀率高于有子女者。
4.职业与社会阶层 社会各阶层的自杀率两侧高,呈“U”字形,失业者、无固定职业者、非技术工人及高社会阶层的自杀率较高。根据WHO的文献,医生、农牧业从业人员的自杀率较高;而据美国的资料显示蓝领工人的自杀率最低,而从事专门职业的医生、律师、作家、音乐家、经理阶层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自杀率较高。
5.地域与信仰 世界各国的自杀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欧洲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及原苏联加盟共和国自杀率较高,而地中海地区较低。在城乡之间,一般情况下城市高于农村,但在我国的农村自杀率高于城市。宗教对死亡的认识态度及教徒与社会的整合程度,会影响教徒对自杀的态度。
(三)生物学因素
1.神经生物学因素 对自杀者死后的脑研究揭示脑前额叶皮质5-HT活动降低,尤以腹侧前额最为明显。大量的研究发现,自杀未遂者脑脊液(CSF)中5-HT的代谢产物5-羟吲哚乙酸(5-HIAA)降低,且下降程度与致死性或自杀未遂的严重性成正相关;抑郁症患者对芬氟拉明激发的催乳素分泌反应越迟钝,患者的自杀企图越强烈。其他与自杀行为相关的生物学指标有:尿中游离可的松升高和去甲肾上腺素/肾上腺素比例减低;给予地塞米松后血浆可的松分泌不抑制;灌注5-HIAA后出现过度的可的松反应;灌注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TRH)后血浆甲状腺素反应迟钝等。
2.遗传 家系调查和双生子研究表明自杀行为确有一定的遗传学基础,家系中有自杀者自杀风险较高。但有的学者认为,这种遗传学基础可能是附加于精神疾病的遗传或家庭环境诱导所致。
3.精神疾病 研究表明,50%~90%的自杀死亡者可以建立精神疾病的诊断,其中以心境障碍最多见,其次为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精神分裂症及人格障碍等。但在自杀未遂者中,精神疾病的诊断却要低得多,常常只是一些心理健康问题,尚不足以建立疾病的诊断。
4.躯体疾病 在自杀死亡者中患有各种躯体疾病者占25%~75%。大量研究表明,慢性和/或难治的躯体疾病,如脑损伤、癫癎、帕金森病、癌症、AIDS及糖尿病、肾脏疾病、肝脏疾病等慢性疾病的自杀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但关于躯体疾病者自杀的原因,推测与下述因素有关:①因疾病导致的功能受限,不能参加正常的职业和社交活动;②疾病导致的难以耐受的慢性疼痛;③毁形带来的痛苦;④因疾病,如系“不治之症”导致的悲观、绝望情绪;⑤其它如经济负担、累及他人等。
(四)其他因素
包括:以往的自杀经历、社会支持系统及社会交往、教育年限、战争、移民、社会经济状况及社会认可度等。
自杀行为虽然有神经生物学的作用,但是,单一因素不足以引起自杀。Mann等提出了一个应激-素质自杀行为模型,应激因素包括精神障碍、物质的滥用、负性生活事件或家庭危机等,素质涉及遗传、人格特征等。自杀行为的发生是应激与素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动机及自杀前的心理特点
(一)自杀的动机
通过对自杀未遂者事后的回忆和对自杀者留下的遗书进行分析后,曾有学者描述过各种各样的自杀动机:如摆脱痛苦、逃避现实、实现精神再生;通过死后进入天堂以获得人世间得不到的东西;为了某种目的或信仰而牺牲自己;惩罚自己的罪恶行为(现实的或想象的);保持自己道德上和人格上的完美;作为一种表达困境、向外界寻求帮助和同情的手段等。
(二)自杀前的心理特点
自杀者在自杀前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表现为:①大多数自杀者的心理活动呈矛盾状态,处于想尽快摆脱生活的痛苦与求生欲望的矛盾之中。“生存还是死亡?”,犹豫不决。此时他们常常提及有关死亡或自杀的话题。他们其实并不真正地想去死,而是希望摆脱痛苦。②自杀行为其实是一种冲动性行为,跟其他冲动性行为一样,是被日常的负性生活事件所触发的,且常常仅仅持续几分钟或几小时。③自杀者在自杀时的思维、情感及行动明显处于僵化之中,他们常常以悲观主义的先占观念看待一切,拒绝及无法用其他方式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自杀危险性评估
对相关患者进行自杀危险性的评估,是预防自杀的重要一环。但是对自杀及其预防很多人存在一定的误解(见表13-2)。
表13-2 对自杀及其预防的误解及实际情况
误解 实际情况
自杀的人是真的想去死 大多数自杀者内心是矛盾的
谈论自杀的人不会真的去死 大多数自杀者曾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表达过自杀的意愿
不能与有自杀念头的人谈自杀 事实上与可能自杀的人讨论自杀,可以及时发现他们的自杀企图,既可以对自杀危险性进行评估,也可以使他们体会到关爱、支持和理解,降低自杀风险
有自杀行为者不需要精神医学干预 事实上自杀者即使不能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至少其心理状态上是不稳定的,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干预和适当的精神药物治疗
危机过去也就意味着自杀危险性解除 自杀者在危机干预中虽然可以缓解,但绝望的意愿仍可能使他们采取自杀行动
根据WHO(2000年)改编
自杀行为的发生并非完全是突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大多数自杀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预兆,可以通过对有关因素的分析和评估,提高对自杀行为的预测和防范。自杀危险性评估的基本线索有:
1.通过各种途径流露出消极、悲观的情绪,表达过自杀意愿者。自杀者在自杀前曾流露出相当多的征象,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表达过自杀的意愿,如反复向亲友、同事或医务人员打听或谈论过自杀方法,在个人日记等作品中频繁谈及自杀等。另外不愿与别人讨论自杀问题,有意掩盖自杀意愿亦是一个重要的危险信号。
2.近期遭受了难以弥补的严重丧失性事件。“丧失性事件”常是自杀的诱发性事件,在事件发生的早期,容易自杀,在经过危机干预后自杀的危险性虽然有所下降,但绝望的意愿仍可能使他们采取自杀行动。等到他们“习惯”以后,危险性会逐步减少。
3.近期内有过自伤或自杀未遂行动,其再发自杀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既往行为是将来行为的最佳预测因子。当患者采取自杀并没有真正解决其问题后,再次自杀的危险性将会大大增加。此外,在自杀行为多次重复后,周围人常会认为患者其实并不想死而放松警惕,此时自杀的成功率将大大增加。
4.发生人格改变者,如易怒、悲观主义、抑郁和冷漠,内向、孤僻的行为,不与家人和朋友交往者;出现自我憎恨、负疚感、无价值感和羞愧感,感到孤独、无助和无望者;突然整理个人事物或写个人意愿;有自杀家族史者等。
5.慢性难治性躯体疾病患者突然不愿接受医疗干预,或突然出现“反常性”情绪好转,与亲友交待家庭今后的安排和打算时。
6.精神疾病患者,特别是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酒精、药物依赖患者是公认的自杀高危人群。有自责自罪、被害、虚无妄想,或有命令性幻听、强制性思维,焦虑或惊恐者等症状者。有抑郁情绪的患者,如出现情绪的突然“好转”,应警惕自杀的可能。有人对抑郁症患者进行追踪调查时发现,出院6个月36个患者中有42%自杀,出院1年中有58%,2年中有70%。因此,抑郁症的自杀并不一定只出现在疾病的高峰期,在疾病的缓解期同样有较高的自杀风险。
五、预防
总的预防方向是提高人群的心理素质,使社会结构尽量合理,减少消极面,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自杀问题既是个人的精神卫生问题,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卫生及社会问题,对自杀行为的预防应采取综合的三级预防。
(一)一级预防——病因学预防,针对一般人群及高危人群。
1.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矫正不良的认知及行为,增强应对及环境适应能力。普及有关自杀预防的知识及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广大公民预防自杀的意识,全面防范自杀。
2.提高对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物质滥用、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的识别与防治,避免讳疾忌医,丧失早诊、早治的良机。增加对患有慢性和/或难治性的躯体疾病患者心理卫生问题的关注和处理。
3.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健康维护,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必要时可建立自杀监控预警系统,加强对自杀的防范。
4.对各种媒体报道进行规范和必要的限制,避免不良诱导。
(二)二级预防——对有自杀危险的人进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1.对相关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工作者进行培训,提高对自杀危险信号的识别和正确处理的能力,以点带面,推广普及,积极预防自杀。
2.建立自杀预防机构,加强对自杀及自杀预防的研究和有效措施的推广,如建立危机干预中心和热线电话等,对处于心理危机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3.减少自杀工具的获得。如加强农药和灭鼠药等有毒物质的管理;加强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控制药店出售,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和处方量,精神患者的药品应由家属保管;加强枪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煤气去毒化,高楼防范,对某些自杀多发的场所进行巡逻、管理等。
4.对精神疾病患者的自杀预防。如对处于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中重度抑郁症、酒精和药物依赖或戒断状态、急性情绪危机状态下的患者,应住院治疗或留观察室观察;制定系统、有效的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自杀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观察、防范措施;加强对出院患者的随访和防范等。
(三)三级预防——降低死亡率及善后处理。包括:
1.建立自杀的急诊救治系统,提高对自杀者的救治水平,降低死亡率。
2.发现和解决自杀未遂者导致自杀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药物和心理治疗,消除原因,预防再次自杀。
3.同情和理解有自杀行为者,不要歧视,并帮助自杀未遂者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重新适应社会。
4.适当解决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避免不断受到影响而再度自杀。
第二节 危机与危机干预
世界上每天都会发生各种各样如战争、交通事故、地震与火灾、风暴海啸等人为的和自然的灾难,同时,每一个人也会由于疾病、人际矛盾、工作压力、家庭冲突或上述灾难而处于痛苦、恐慌,甚至自杀等急性心理干扰状态。为了更有效地帮助处在危机中的人们尽快渡过难关,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许多精神病和心理学家经过不断努力,逐渐发展和形成了一种针对遭遇“灾难”人群的心理干预方法——危机干预。
一、危机与危机干预的概念
(一)危机的概念
人与环境之间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中,任何人都会在其一生中的某个阶段遭遇困难、应激,或遭受心理创伤。但实际上应激和创伤的紧急状态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危机,只有在主观上认为创伤性事件威胁到需要的满足、安全和有意义的存在时,个体才会进入应激状态;而当个体面临逆境,缺少环境(社会)支持,缺乏应付技巧,不能解决问题时,会产生紧张、焦虑、抑郁和失望等情绪问题;由于个体不能承受极度的紧张和焦虑,发生情绪崩溃或想寻求解脱,导致情绪失去平衡,才会进入危机状态。当然,当人处于应激状态及“最低”的功能状态时,额外的、小的刺激也有可能打破平衡,使其进入危机状态。
危机(crisis)是一种个体运用自己寻常的方式,不能应对所遭遇的内外困扰时的反应。一般发生于个体遭遇到无法避免的、强度较大的应激性事件,动员所具备的应付手段失败时,存在明显的急性情绪、认知及行为上的功能紊乱,个体处于一种心理失衡的状态。经过重新认识和调整,大多数处于危机情况下的人可以建立新的平衡,渡过危机。危机的持续时间一般较为短暂,不超过6~8周。
(二)危机的类型与结局
危机的类型有:①发展性危机:人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急剧的变化和转变,如就业、移民、退休等;②境遇性危机:遭遇罕见或异乎寻常的事件,如交通事故、空难、洪水、地震与火灾等;③存在性危机:人生的重大问题,如目的、责任、独立性、自由、价值、意义等。
危机的结局可以分为:①有效地应付和渡过危机,获得经验和成长;②暂时渡过危机,但并没有真正将危机造成的影响解决好,而是遗留下来一些认知、行为、人格问题等,以后在一定条件下再次浮起;③心理、生理崩溃,导致物质依赖与滥用、自杀、攻击或精神疾病等。
危机的表现与处于急性或延迟性应激障碍的患者类似,见第十一章的有关内容。
(三)危机干预的概念
危机干预(crisis intervention)就是对处于心理失衡状态的个体进行简短而有效的帮助,使他们渡过心理危机,恢复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水平。危机干预是短程和紧急心理治疗,本质上属于支持性心理治疗,是为解决或改善当事人的困境而发展起来的,以解决问题为主,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人格塑造。危机干预的时机以急性阶段最为适宜,干预过程包括通过倾听和关怀,弄清问题实质,鼓励当事人发挥自己的潜能,重建信心来应付面临的问题,恢复心理平衡。
二、危机干预的措施与步骤
(一)危机干预的目的和方式
危机干预的目的是通过适当释放蓄积的情绪,改变对危机性事件的认知态度,结合适当的内部应付方式、社会支持和环境资源,帮助当事人获得对生活的自主控制,渡过危机,预防发生更严重及持久的心理创伤,恢复心理平衡。危机干预的方式有:电话热线、咨询门诊、家庭和社会干预、信函及网络、现场干预等。
(二)危机干预的步骤
1.实现接触、保持联系,并迅速建立一定的关系 干预者应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尽快与当事人建立一定的关系,让当事人确信并非单独应对,鼓励当事人开口描述危机发生经过及目前感受,并进行自我及干预目的介绍,表明寻求帮助的意愿,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2.危机评估,并确保安全 迅速确定事件、危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对目前危机的应付状况;是否需要用药等其它医学措施,确定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提供必要的保证和支持,确保当事人的生理、心理安全。
需要评估的有:①认知状态:对危机认识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范围、解释的合理性,是否夸大、持续存在的时间、改变的可能和动机;②情绪状态:情绪表现的形式和强度、情绪状态与环境是否协调一致、情绪表现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情绪与危机解决的关系,如否认、逃避等;③意志行为:社会功能、社会接触面和频率、能动性水平、自我控制力、危险性行为、确定对自我及他人伤害的危险性;④应对方法、资源和支持系统:什么行动和选择有助于当事人,当事人会采纳的行动是什么,其社会支持资源如何;评价创伤性事件的含义,创伤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当事人在恢复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了解是否以前有过类似的经历,是如何进行控制的等。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应回顾所有问题,判断什么是最重要的,什么是需要紧急处理的等,为下一步制定干预计划做准备。
3.制定干预目标 干预的最高目标是帮助当事人渡过危机,恢复心理健康,并实现促进成长。但在具体制定干预目标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可操作、可实现的目标。
干预目标应在对当事人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发现资源,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证据和方法,帮助当事人制定一个明确而切实可行的目标,及特别的行动和时间表,并在必要时提供一定的应对策略。
4.实施干预 在具体实施干预之前,需要当事人理解问题的解决和渡过危机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与共同努力;在激发动机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了解接受创伤性事件的含义需要时间及可能面临各种困难等。
在短期目标达到,新的应付技能发展起来后,可以确定下一个目标,通过不断地督促和强化积极变化,当事人会在新的应付技能获得的同时,症状明显改善,成功解决危机。
具体实施干预措施包括:向当事人解释情感活动是对危机的正常反应;鼓励当事人讨论目前感受,诸如否认、内疚、悲痛、生气;鼓励当事人谈述过去和现在;帮助当事人理智地面对现实、接受现实及痛苦;增进当事人对现实世界的了解,分清幻想与事实;提供应对的策略,帮助当事人建立新的支撑点,转向其他领域,从丧失性情绪问题中走出来;强调当事人对行为和决定的责任心等。
5.实现目标与随访 经过积极有效的干预,大多数当事人都可以顺利地渡过危机,恢复心理健康水平。在实施干预时要根据不断了解到的情况、当事人的反应及干预的进程对干预目标进行验证和必要的调整,并调整干预策略。在当事人取得一定进步时,要善于及时地总结回顾。在结束之前,还应不断强化当事人对应对方式、资源利用及适应技能的使用,尽可能使当事人接受、适应变化,熟练地掌握新的技能和利用资源,帮助预测和对未来进行必要的准备,增强对处理将来应激事件的自信心。
附录 攻击行为
攻击行为(aggression)广泛见于从低等动物到人类的整个动物界,在个体生存和种族保存中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攻击行为具有伤害性,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人类自身的安全,全球每年因暴力(violence)而丧命的人数达200万,而且每年因暴力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攻击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和精神病学关注的焦点之一。
攻击行为的概念目前尚未统一,包含着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攻击行为包括对人(他人和自身)、动物和物体的伤害行为,而狭义的攻击行为则仅指对自身以外的伤害行为。
一、流行病学
人类的攻击行为,由于攻击行为的概念和定义不同,所报道的攻击行为发生率差别很大,从20%到70%不等,目前尚无公认的流行病学资料。国内谢振安(1997)曾对4所大学进行过攻击行为调查,结果发现有54.7%的学生曾有过言语、打架斗殴、破坏他人或集体财物、自伤等攻击行为,其中有4.2%的学生因攻击行为受到过学校处分。Swanson等(1990)曾对美国5个地区的17803人进行了攻击行为调查,结果发现:有18%的人以往曾有过使用武器、殴打别人或饮酒时发生斗欧等攻击行为,1年内有过攻击行为的为3.5%;攻击者比一般人群有更高的精神疾病患病率,其中有近50%的攻击者可以建立DSM系统轴Ⅰ的诊断,近期发生攻击的与精神疾病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表现形式及影响因素
(一)攻击行为的表现形式 可以多种多样,如讽刺挖苦,散布流言,漠视社会规范,抗拒权威,打架斗殴,破坏他人或集体财物等。攻击行为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如言语、动作和暴力行为,有益与无益攻击,敌对与非敌对攻击,个人与团体攻击等。
(二)攻击行为的影响因素
1.生物学因素 ①遗传:攻击、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家族聚集现象,且符合多基因遗传特点。XYY型超雄结构可能更具有攻击性。②生化:5-羟色胺等神经递质及血浆总胆固醇水平与攻击行为的发生和抑制有关。③神经内分泌:雄性激素、血糖和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的水平可能与攻击行为有关。④脑结构与功能:左右大脑半球的均衡性发展与协调功能、额叶和颞叶功能及脑电图慢波活动等均与攻击行为有关,有人将杏仁核称为攻击中枢。⑤疾病: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患者较一般人群更易发生攻击行为,颅脑创伤等也常伴发攻击行为。
2.心理学因素 ①攻击行为与体力、情绪稳定性及成长阶段有关。高发阶段在青春期,几乎是成年人的2倍,30岁以后开始下降;②男女发生攻击行为的比例为9:1;③人格的特征与攻击行为有关。Shoham等(1989)曾发现暴力犯罪者多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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