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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的认证管理办法

作者:中华心理…    文章来源:中华心理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7

    中华心理教育网(江苏嘉华职业技术学校)受国际心理咨询师联合会委托,负责推广《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认证管理课程。现将有关认证管理办法公告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心理咨询师的素质,规范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加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咨询队伍,以促进国内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心理咨询师,是指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或从事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是对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并富有经验的咨询人员所评定的职业资格,并颁发《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在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的指导下,由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在各国/各地区设立的专业教育认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证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是指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的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凡申请国际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的大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者。
    2、在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任职两年或专业二年以上者。
    3、具有所在国心理咨询师相应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4、熟悉并遵守咨询行业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各地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的资格认证,必须在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授权批准并成为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授权教育机构以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地授权教育中心必须按照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的要求认真组织注册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鉴定工作。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职业鉴定委员会,是由各地授权教育中心推荐并聘请,在咨询领域有较深造诣的国际或某一国家/地区的知名学者、专家所组成。其聘书可以由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发给,也可以由授权教育中心发给。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职业鉴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5人。每个省级行政单位设立一个鉴定中心。

    第九条  职业鉴定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组,考评组人数视实际需要设定,组长由鉴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条  注册初级、中级、高级国际注册咨询师资格认证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特殊情况可以由授权教育中心提出申请,临时办理考评事宜。

    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咨询师资格认证程序:

    1、申报者填写统一的《国际注册咨询师资格认证申报表》,经各地授权教育中心审核后,邮递或E-mail至协会各国/地区秘书处,初审将在2个工作日完成。
    2、初审通过后,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将为注册学员开通相应的学习帐号。
    3、申报者缴纳国际注册咨询师的网络学习费(略),及2寸彩照3张。证书工本费及邮寄费(略)。

第五章 国际注册咨询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获得国际注册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其注册证书可作为持证人从事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协会在各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推广。
   
    第十五条  协会将积极与各国/地区政府和区域行业协会互动,逐步实现全球资格认可和知名度、美誉度。

    第十六条  协会将努力创造咨询市场机会,提供咨询的实际操作机会和与全球知名心理咨询公司合作共事的机会,提高个人的咨询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将不定期举办国际心理咨询师论坛或其它全球性的活动,为会员创造沟通交流的机会。
   
    第十八条  注册会员和国际注册咨询师可以在协会中国网站(即将开通)浏览、下载大部分收费的内容和咨询工具。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还可以申请在世界咨询师网站上开设个人的专栏,拓展知名度。
  
    第十九条  国际注册咨询师应承担的义务:
  
    1、维护协会声誉,遵守注册咨询师行为规范条例;
  2、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对咨询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为社会创造财富;
  3、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全球许许多多需要我们帮助的企业提供智慧援助;
  4、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注册咨询师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者不再承认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审核一次,由各地授权教育机构代表国际心理咨询联合会负责年检事宜。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后,需要向协会提出重新核准的申请,由协会对申请者在期间的咨询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整补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际注册心理咨询师离开咨询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从事其他职业的,可以向各地教育中心说明情况,否则将被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国际心理咨询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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