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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奥运期间采取交管措施 货车7月1日起禁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北京市政府今天发布《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在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外地进京车辆要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分两个阶段:7月1日0时至9月20日24时,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低速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7月20日0时至9月20日24时,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单双号限行范围为:7月20日0时至8月27日24时,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8月28日0时至9月20日24时,五环路主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主路)、机场高速公路、八达岭高速公路主路(上清桥至西关环岛)、京承高速公路(来广营桥至白马南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

    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履行申办奥运会时的承诺,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7月1日0时至9月20日24时,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但以下车辆除外:

    (一)“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邮政专用货车;

    (二)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

    (三)持有北京奥组委核发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四)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还须提交北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件的为北京市运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7月1日0时至9月20日24时,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汽油车须符合国Ⅱ及其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车须符合国Ⅲ及其以上排放标准,“绿色通道”车辆除外)。

    三、7月20日0时至9月20日24时,进京的外省、区、市机动车(含持有北京市市区通行证的车辆)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单双号限行范围为:7月20日0时至8月27日24时,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8月28日0时至9月20日24时,北京市五环路主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主路)、机场高速公路、八达岭高速公路主路(上清桥至西关环岛)、京承高速公路(来广营桥至白马南桥)。

    四、7月1日至7月19日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行驶、7月20日至9月20 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进京车辆,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一)载客汽车需持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合格证明,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

    (二)悬挂临时号牌的车辆需持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发的尾气排放合格证明,有效的驾驶证、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进口凭证、强制保险标志;

    (三)其他车辆需持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

    (四)由北京市环保部门核查尾气排放合格证明、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其他证件、证明后,办理有效期为3天的进京通行证件。

    五、以下机动车不再办理进京通行证件,且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一)持有北京奥组委核发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但车证底色为黄色的场馆外围和场馆临时车证车辆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

    (二)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

    (三)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经批准的临时入境车辆。

    六、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及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北京市环保部门和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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