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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守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6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 心理咨询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无礼的言行;

    5.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或其咨询问题超出自己的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医师;

    6. 当心理咨询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科专科方面的问题时,应咨询精神科有关专家意见和及时转诊至我院附属医院精神心理专科诊治;

    7. 心理咨询师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① 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②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③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④ 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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