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招生简章 >>
|
|
浙江省××××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保密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公文的统一收发、审核、批办、用印、归档和销毁等,并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印发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人员职务任免。
(三)通报
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属单位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告知不相隶属的机关、团体、单位有关事项等。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发文机关性质相同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保密期限一般按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并标注。
在公文版头的左上角标明密级、五角星、保管期限(排成一行),密级和保管期限用仿宋四号字,五星的大小与仿宋四号字相当。“绝密”、“机密”的份号标在密级之上。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则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特急”或“急件”标在公文版头左上角;如果是秘密公文,标在密级下面。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性质相同的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性质不同的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出现不可避免的并列人名或词时,可以空格间隔。
(六)主送单位。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一般应当在公文正文前注明,特殊情况需空缺的,也应在公文底稿中注明所有主送机关备查。请求上级机关批准、指示或向不相隶属机关申请批准的公文,只能有一个主送单位。
(七)抄送单位。抄送单位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根据各单位性质、级别按顺序注明。公文原则上不主送、抄送领导同志个人。
(八)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紧接正文的下一行空两格书写,附件的顺序和名称均写在“附件”右面。
(九)附件的特殊规定:
1、批转或转发公文标题(完整表述时)与附件说明不要重复;
2、附件如有版记,公文也应标识自己的版记,但应置于附件之后。通常附件的版记可以删去;
3、附件与主件装订在一起时,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最下文的规定位置;
4、附件与主件不装订在一起时,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标上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
(十)成文时间。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写上会议名称及届次,用圆括号括入,标注于公文标题之下。
(十一)公文落款。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落款处必须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其他公文落款处不再署名发文机关名称,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文件加盖印章要规范,位置要压年盖月。
(十二)公文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加括号标注。
(十三)主题词。上行文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表中没有但确需标出的,在词右边加“△”符号。
(十四)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格式,除按上述要求外,公文首页上方留出三分之一左右的空白;在机关名称红头右下方、与编号平行的右侧,将签发人姓名和会签人(会签部门的副厅级以上负责同志)姓名印上;“请示”、“意见”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打印位置在文件落款下方);公文落款处(除会议纪要)由报送单位加盖印章。
(十五)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的标题一般用二号中宋,主题词用加粗宋体,其余部分一般用三号仿宋字体。每行排25字,每页排20行。
第七条 公文双面印刷,版记应在公文的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公文版式
第八条 公文版式按公文性质、内容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一)党委文件。用“中共浙江省××××局委员会文件”字头专用纸。用于发布党委的决定、规定、通知、意见、干部任免及奖惩事项,批复下级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发文字号由“浙××党”、年份、顺序号组成,盖“中共浙江省××××局委员会”章。
(二)局发文件。用“浙江省××××局文件”字头专用纸,由发文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盖“浙江省××××局”章。
1、发文字号“浙××”,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问题;
2、发文字号“浙××发”,用于转发、传达国家方针、政策,对全局××××工作作出部署,印发有关政策性规定、意见等;
3、发文字号“浙××函”,用于批复或批转下级机关的请示、对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重要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三)办公室文件。用“浙江省××××局办公室文件”字头专用纸。发文字号由“浙××办”、年份、顺序号组成。主要用于一般性工作布置、通知等。盖“浙江省××××局办公室”章。
(四)便函。用“浙江省××××局”字头专用纸。
1、发文字号“浙××函”,用于一般性工作商洽、征求意见及答复、工作情况汇报等。盖“浙江省××××局”章。
2、不编文号,主要用于不宜用正式发文的一般性工作及局内部会议通知;答复有关问题等。根据文件需要选择盖“浙江省××××局”章或者“浙江省××××局办公室” 章。
(五)内部明电。用“内部明电”字头专用纸。发文字号由“浙××明电”、年份、顺序号组成或“浙××办明电”、年份、顺序号组成。主要用于会议通知和时效性强的工作及贺电等。
(六)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以及重要的专题会议精神。按年份、实际会议次序编号。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规范、精炼。行文关系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应当逐级上报,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条 除局办公室外,机关内设处室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应当采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局请示和报告的公文,除因情况特别紧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向上请示和报告。
第十三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文件,应当视同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一般不再转发行文。
第六章 发 文 办 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括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七条 送局领导审签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报送。
承办人拟稿后,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初审并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在审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重办;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抄清后再交办公室送签发。
第十八条 公文签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局党委名义发文的,由局党委书记或由局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签发。
(二)以局名义发文的,一般按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其中,以省××局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属涉及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项目资金计划、重要投资项目(包括股权转让)备案或核准、涉及全面性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送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由局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核稿、局领导批签后,再由承办处室负责送会签;局内有关处室之间会签的文稿,由承办处室自行办理。
外单位送本局会签、签发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按各处室业务分工,先送处室审核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送局领导批签。
第十九条 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发文稿”后,整套材料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制文。
排版后文稿,由主办处室负责校对。校对文稿应当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应当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确需修改时,应征得办公室核稿人认可,重要修改需经签发局领导同意。校对人员校完后应在文稿首页校对人栏上签字,以示负责。
局或办公室发文,制文后凭拟稿单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用印。
公文印数应按需印制,一般局发或办公室发文均需送局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发出“请示”、“意见”、“报告”,要按规定份数报送。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般需报送15份;需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需报送35份。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文件、函电、资料、领导批示和机要文件,发给局党委及局领导的公函,由办公室机要秘书签收、拆封、登记;其他发给本局、办公室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各处室自行收到的文件,统一送交办公室签收。
第二十二条 平行机关、下属单位等主送本局的公文,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已签收的公文,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及时阅批意见并交有关处室办理;涉及重要事项的,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若未规定时限,特急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省领导批示件、省政府交办件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外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由办公室重新确定主办处室。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六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公文以外,可以翻印、复制。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二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浙江省××××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来信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局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5日印发施行的《浙江省××××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精选博客 |
火热专题更多专题 |
|
|||||||